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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字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字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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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字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热度:4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字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

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 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养护工程项目业绩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由部级系统模块根据各地填报的业绩信息自动生成。各地填报业绩信息须包含项目实施年份、项目所在地(到市、县)、项目所在路线编号、养护工程类别(2018年以前实施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按修复养护填报)等。如:2023年山东省济南市G2京沪高速修复养护工程,其编码为:2023-370100-G2-XF-0001。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其他模块中录入的养护业绩,请各地通知相关企业按程序删除后,在部级系统模块中重新填报,并提交审核。

(二)实施新增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公路建设工程业绩登记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竣(交)工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督促从业企业在项目竣(交)工程序履行完成后30日内,通过部级系统模块录入本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信息,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确定机构审核。

三、进一步推进许可服务便利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政务平台的对接,实现“一网通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电子证照拟纳入交通运输部行业全国电子证照库统一管理,《公路管理电子证照第2部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JT/T 1454.2-2023)已颁布实施,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电子证照管理和推广。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养护市场专业化和开放力度,积极试点优化养护组织模式,培育和引导养护作业单位整合技术资源,提高公路养护生产效率,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竞争力、有活力的公路养护大市场。推广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监管,继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部署全国统一的协作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

部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的技术支持。为便利工作对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名专项负责同志及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部公路局养护保通处 蔡小秋,电话010-65292747,邮箱 caixq@mot. gov.cn。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王锋,010-8236414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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